• 錫果夫妻、閔玧智小三、B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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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柾順一直懷疑她的丈夫背叛她。

 

不明的電話、閃躲的態度、莫名的出差,還有每次離家回來之後,帶回來的豐盛禮物和甜言蜜語。

這些都太反常了。

 

這不像平時那個安靜、嚴肅的鄭號錫。

 

直到她在丈夫的手機裡看見了那個女人的名字-閔玧智。

田柾順認識鄭號錫辦公室裡所有的女下屬,辦公室裡沒有女同事姓閔,她合理懷疑這個閔玧智可能是廠商業務、可能是號錫在聚會場所認識的女人,也可能是他花錢找外送茶的小姐。

 

號錫把手機的鎖屏密碼改了,不再是他自己的生日,或是柾順的生日,這點讓田柾順的起疑心漲到最高點。

但就算她解不開密碼,那個女人傳來的訊息還是能看見。

就在鄭號錫去洗澡的時候,柾順盯著丈夫的手機。

一則、兩則、三則。

一連串的曖昧、露骨、煽情的訊息刷過手機螢幕,田柾順越看心越痛。

鄭號錫踏出浴室的時候,她已經躺到床上、假裝自己已經睡著。

 

田柾順知道她不可以哭、不可以鬧,更不能吵著要上吊。

孩子都還在念書階段,她有責任要維護家庭和諧,但同時她也想替自己的婚姻、自己的感受出一口氣,因此她買了一隻錄音筆,在號錫又要開車出差的時候,悄悄放到車門旁邊的收納空間裡。

 

等到這個週末結束,田柾順就會知道鄭號錫是不是個通姦犯。

 

號錫一回家,帶了名產、可愛的小飾品送給孩子和柾順,她笑笑地收下、擺進客廳裡最顯眼的櫥櫃裡,可是那些五顏六色的小東西,卻像是一根根的細針,插進她的心臟裡。

每看一眼,心揪一下。

 

成功拿回錄音筆,也沒有引起丈夫的懷疑,柾順接上傳輸線,在全家人都出門上課、上班的時候,一個人點開錄音筆的資料夾。

 

好幾個小時的錄音過程中,田柾順聽到那個叫閔玧智的女人搭上號錫的車,他們一起到郊外遊玩,在路途中互相調情,在車上發生關係,在激情結束後深情告白。

田柾順拔下錄音筆、關了電腦,她坐在書房裡獨自哭泣。

 

她憎恨鄭號錫、痛恨閔玧智。

為什麼她大半輩子安份守己、相夫教子,卻得到這樣的背叛?

 

鄭號錫背棄了他們的結婚誓言,傷害了他們之間的感情,破壞了他們彼此的信任。

這個男人憑什麼這樣對她?

他怎麼敢這麼做?

他怎麼會如此不要臉?

如此狠心?

 

那個叫閔玧智的賤女人更是不可饒恕,她為何要破壞別人的家庭?

為什麼要搶走別人的父親、田柾順的丈夫?

她知道自己犯下了什麼罪嗎?

她憑什麼可以得到鄭號錫的疼愛與珍惜?

 

外面的野女人就比家裡的老婆還要好?

 

田柾順在那天深夜向鄭號錫攤牌,他們坐在床鋪上,鄭號錫從一開始的驚慌、惱羞到最後的愧疚,他不斷保證會斷絕關係、會改過自新。

只要田柾順不要提告通姦罪。

 

「你這是……在幫那個女人求情嗎?」田柾順冷笑,她的眼淚流乾了,身體冰冷、內心麻痺,一點都不把鄭號錫的乞求當作一回事。

「不是!不是!我只是希望……這一切都是我意亂情迷,我自己會反省、會檢討!只要跟她斷絕關係就不會再發生了!但不需要鬧到法院……

「鄭號錫,你和那個賤女人就等著收法院傳票!」田柾順火氣直攻腦門,她不管孩子們會不會聽見,對著鄭號錫歇斯底里。「現在給我滾出這個家!我不需要你這種爛貨!」

 

鄭號錫就這樣灰頭土臉地被轟出家門,孩子們不敢問原因,承受著媽媽散發的低氣壓、安靜地出門上學。

 

柾順找了律師、交出了錄音檔,看著律師把訴狀遞交給了法院,她從律師那邊得知了法院接受訴狀並成案,近期內會發出傳票給她的丈夫還要那位閔小姐。

 

開庭那天,田柾順總算親眼看到閔玧智,是個嬌小、白皙的漂亮女人,舉手投足都散發出讓男人癡迷的氣息,標緻的五官配上冰冷的表情,就是小說裡描述的冰山美人。

田柾順看著、聽著她的丈夫是如何狡辯,閔玧智是如何推卸責任,她覺得好難受。

 

第一次開庭結束後,田柾順跟著律師一齊走出法庭,她聽見鄭號錫叫了她的名字,可是她一回頭,卻看見閔玧智拉住鄭號錫的衣襬。

 

於是柾順問了律師。

「如果我的丈夫被定罪了,他會跟我離婚嗎?」

「定罪了,就撕破臉了。妳想他有辦法跟讓自己入獄的女人繼續走一輩子嗎?」

「那我可以不要告我的丈夫嗎?」

「可以啊、連同閔小姐的部分都撤告嗎?」

「我可以不要嗎?」

「當然可以啊……其實一般的通姦罪,往往都是妻子或丈夫原諒他們的配偶,只對第三者提告,這樣的案例很常見。」

「我想……我會原諒號錫,但我要讓那個女人付出代價。」

「這點沒問題,我會幫您處理的,鄭太太。」

 

鄭號錫知道她撤銷告訴之後,安靜地回家,對於閔玧智的是絕口不提。

田柾順知道號錫想問、想知道閔玧智的下場,可是他曉得自己之所以能免於訴訟,都是田柾順宥恕他。

 

「柾順,對不起。」號錫把她抱入懷中。

「嗯……」田柾順在丈夫的懷裡,同時覺得不舒服,又覺得很安心、踏實。

 

這個男人背叛她,但還是會回到她身邊。

 

只要他會回來,那便足夠了。

 

《完》

 

台灣的刑法第239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而我在法學院從很多律師老師那邊聽到他們的執業經驗,大多提告的人,到了最後往往會原諒另一半,把剩餘的怨氣都出在第三者身上。可是會偷吃的人,就是狗改不了吃屎。
有這一次,就還會有下一次、下下一次。
不過這麼說是有些偏頗,但從談話性節目裡、和已婚婦女之間的閒聊,我往往接受到的都是外遇者會一犯再犯,而另一半只要能原諒第一次,就會再原諒下一次。
今天又看到了通姦罪的新聞,只是想把這個現象以同人文的方式記錄下來。
也想問問其他人的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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